2.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,消防排烟窗系统,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较1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米,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,电动消防排烟窗图集,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。排烟口平时应关闭,消防排烟窗,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。3.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较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**过30米。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**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。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。4.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;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。
应用范围
高层建筑设置防烟、排烟设施的范围1.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**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。⑴长度**过20m的内走道;⑵面积**过100平方米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;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2.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: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,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;⑶封闭避难层(间);⑷建筑高度**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**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